行政事项名称 :种用粮食(大米、玉米和小麦)出口配额许可
行政事项类别 :行政许可
法律依据 :
一、《外贸法》第十六至二十条;
二、《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五至四十二条。
申请条件 :具有种用粮食经营资格的企业
申请材料 :
一、省市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文件;
二、农业部审批文件及经营资格;
三、出口合同。
许可程序 :
一、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申请材料;
二、经办负责初审材料。如材料不齐、不合格,在五日内退回行政服务中心,由行政服务中心告知申请单位;
三、如材料符合条件,由处领导复审后送司领导,司领导审批后部函批复。
告知方式 :商务部批件
承诺时间 :45个工作日
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 :外贸司 65197445
行政监督 :行政监察部门 65197970 65198815 84095353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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